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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
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公管〔2022〕88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0月19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评标专家在两个以上评标场地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是指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符合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的评标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受理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场所为主场,所在地以外评标场所为副场。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以上的采购类项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监理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列入省政府或设区的市政府重大项目名单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20000万元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主要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采购。
(四)招标人自愿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远程异地评标无法进行的;
(二)其他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第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和场地设施标准,建设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等,做好远程异地评标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和场地设施标准要求,配备和维护音频通话、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明确专人负责,做好远程异地评标过程见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评标组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标,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直接确定或随机选择副场。副场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承接。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由主场随机抽取产生,因特殊情况导致评标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由主场及时补抽。经补抽评标专家数量仍无法满足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可直接确定专家。
第十三条 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本地评标专家名单打印,协助招标人完成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评标,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讨论时应当使用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讨论意见无法统一时,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评标时间较长需隔夜评标的,主、副场应当做好隔夜评标服务保障和评标现场管控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评标报告等文件电子签名并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统一填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标准参照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副场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资料。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副场通过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将评标活动音视频等相关资料移交主场,由主场统一保存,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数据计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 因电力(网络)中断、系统软硬件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评标的,招标人可以推迟评标时间,或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评标。
第二十五条 电子签名无法实现身份认证时,相关文件可采用手写签名并扫描上传方式签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监督管理由主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工作由主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做好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工作,协助做好相关投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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