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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集约高效利用地下空间,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确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韧性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起草背景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综合管廊建设进行部署。2016、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综合管廊建设规模提出要求,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继续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对综合管廊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署,从规划编制、标准制定、财政补助、督导考核等方面入手,加快推进综合管廊建设,但也存在融资难、确权难、收费难、入廊难以及建设碎片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解决当前管廊建设中存在的难点、堵点,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本《规定》,《规定》出台后将填补我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空白,为地下综合管廊超前规划、加快建设、保障权益、厘清责任、规范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二、《规定》起草过程
2022年3月15日,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召开研讨会,成立政策研究工作小组,依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学习借鉴广东、厦门、杭州、成都等省市经验做法基础上,开展文件起草工作。3月下旬形成《规定》初稿,征求有关处室意见,4月中旬发省有关部门、单位和济南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4月召开座谈会,邀请发改、财政、通信、人防、应急、国网山东电力等省有关部门、单位业务负责同志和专家进行研讨。会后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意见。7月,发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征求意见并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8月通过政策法规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10月通过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6大方面,共34条内容。
第一至五条,明确了本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六至九条,明确了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主要内容、规划衔接等要求。
第十至十五条,明确了管廊建设运营方式、手续办理、用地与权属范围等内容。
第十六至二十条,明确了管廊工程质量管理和权属登记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至三十二条,明确了管廊运营和维护方面要求,规定了管线入廊要求、收费标准、安全保护等内容,厘清了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职责。
           第三十三至三十四条,提出各市可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了本规定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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